(一) 仿真枪、军警用品、危险武器类:
1.枪支、弹药、军火及仿制品;
2.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,对他人身体造成重大伤害的管制器具;
3.枪支、弹药、军火的相关器材、配件、附属产品,及仿制品的衍生工艺品等;
4.管制类刀具、弓弩配件及可能用于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管制器具;
5.警用、军用制服、标志、设备及制品;
6.带有宗教、种族歧视的相关商品或信息。
(二) 易燃易爆,有毒化学物、毒品类:
1.易燃、易爆物品;
2.剧毒化学品;
3.毒品、制毒原料、制毒化学品及致瘾性药物;
4.烟花爆竹;
5.国家名录中禁止出售的危险化学品;
6.毒品吸食工具及配件;
7.介绍制作易燃易爆品方法的相关教程、书籍。
(三) 反动等破坏性信息类:
含有反动、破坏国家统一、破坏主权及领土完整、破坏社会稳定,涉及国家机密、扰乱社会秩序,宣扬邪教迷信,宣扬宗教、种族歧视等信息,或法律法规禁止出版发行的书籍、音像制品、视频、文件资料;
(四) 色情低俗、催情用品类:
1.含有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视频;色情陪聊服务;成人网站论坛的账号及邀请码;
2.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、意识模糊的口服或外用的催情类商品及人造处女膜;
3.用于传播色情信息的软件及图片;含有情色、暴力、低俗内容的音像制品;原味内衣及相关产品;
4.含有情色、暴力、低俗内容的动漫、小说、游戏及图片;
5.网络低俗信息。
(五) 涉及人身安全,隐私类:
1.用于监听、窃取隐私或机密的软件及设备;
2.用于非法摄像、录音、取证等用途的设备;
3.身份证、护照、社会保障卡等依法可用于身份证明的证件及所有可以读取、鉴别身份证信息的设备,包括身份证号码生成器、采集系统、修改软件等(身份证识别刷卡的门禁系统除外);
4.盗取或破解账号密码的软件、工具、教程及产物;
5.个人隐私信息及企业内部数据;提供个人手机定位、电话清单查询、银行账户查询等服务;
6.已报废、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、非法拼装或非法所得等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经营的车辆及其“五大总成”;
7.汽车安全带扣等具有交通安全隐患的汽车配件类商品。
(六) 药品、医疗器械类:
1.精神类、麻醉类、有毒类、放射类、兴奋剂类、计生类药品;非药品添加药品成分;国家公示已查处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禁止生产、使用的药品;
2.用于预防、治疗人体疾病的药物、血液制品或医疗器械;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、进口,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;国家公示已查处、农业部认定禁止生产、使用的兽药;
3.注射类美白针剂、溶脂针剂、填充针剂、瘦身针剂等用于人体注射的美容针剂类商品。
(七) 非法服务、票证类:
1.伪造变造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颁发的文件、证书、公章、防伪标签等,非法或仅限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方可提供的服务;
2.抽奖类商品;
3.彩票;
4.尚可使用或用于报销的票据(及服务),尚可使用的外贸单证以及代理报关、 清单、商检、单证手续的服务;
5.未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正式考试答案;
6.算命、超度、风水、做法事、人骨法器等违背公序良俗的宗教、封建迷信类商品及服务;
7.汽车类违规代办服务;
8.代写论文、代考试类相关服务;
9.炒作博客人气、炒作网站人气、代投票类商品或信息;
10.法律咨询、心理咨询、金融咨询、医生在线咨询及相关服务。11.代孕服务、亲子鉴定服务、胎儿鉴定服务、非法办理入台证服务、非法出境旅游服务等非法服务。
(八) 动植物、动植物器官及动物捕杀工具类:
1.人体器官、遗体;
2.国家重点保护类动物、濒危动物的活体、内脏、任何肢体、皮毛、标本或其他制成品,已灭绝动物与现有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的化石;
3.国家保护类植物活体(树苗除外);
4.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、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活体、内脏、任何肢体、皮毛、标本或其他制成品;
5.捕鱼器相关设备及配件;
6.其他动物捕杀工具;
7.猫狗肉、猫狗皮毛、鱼翅、熊胆及其制品。
(九) 涉及盗取等非法所得及非法用途软件、工具或设备类:
1.走私、盗窃、抢劫等非法所得;
2.赌博用具、考试作弊工具、汽车跑表器材、假车牌、汽车信号干扰器、汽车遥控复制器、汽车钥匙解码器等非法用途工具;
3.卫星信号收发装置及软件;用于无线电信号屏蔽的仪器或设备;
4.撬锁工具、开锁服务及其相关 教程、书籍;
5.一卡多号;有蹭网功能的无线网卡,以及描述信息中有告知会员能用于蹭网的设备;
6.涉嫌欺诈等非法用途的软件及工具;
7.可能用于逃避交通管理的商品;
8.利用电话线路上的直流馈电发光的灯;
9.各类短信、邮件、群发设备、软件及服务。
(十)未经允许违反国家行政法规或不适合交易的商品类:
1.伪造变造的货币以及印制设备;
2.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及仿制人民币;
3.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相关规定的文物;
4.烟草专卖品及烟草专用机械;
5.国家机关制服及相关配件类商品;
6.未经许可的募捐类商品;
7.已激活的手机卡、上网卡等违反国家实名制规定的商品;
8.未经许可发布的奥林匹克运动会、世界博览会、亚洲运动会等特许商品;
9.代充支付宝、代充财付通等存在风险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代充服务;
10.烟标、烟壳、烟卡、烟盒类商品;
11.大量流通中的外币及外币兑换服务;
12.邮局包裹、EMS 专递、快递等物流单据凭证及单号;
13.国家补助或无偿发放的不得私自转让的商品;
14.军需、国家机关专供、特供等商品;
15.食用盐。
(十一) 虚拟类:
1.比特币、莱特币等互联网虚拟币以及相关商品;
2.未经国家备案的网络游戏、游戏点卡、货币等相关服务类商品;
3.外挂、私服相关的网游类商品;
4.官方已停止经营的游戏点卡或平台卡商品;
5.时间不可查询的虚拟服务类商品;
6.未带有平台代充标识的 QQ 增值业务商品;
7.网络死保账号、腾讯 QQ 账号、iTunes 账号以及百度账号等存在风险的账号类商品;
8.不可查询的分期返还话费类商品;
9.不限时间与流量的、时间不可查询的以及被称为漏洞卡、集团卡、内部卡、测试卡的上网资费卡或资费套餐及 SIM 卡;
10.慢充卡等实际无法在七十二小时内到账的虚拟商品;
11.SP 业务自消费类商品。
(十二) 其他类:
1.非法传销类商品;
2.由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商生产的或不符合国家、地方、行业、企业强制性标准的商品,如电极式电热水袋;
3.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商品,过期、失效、变质的商品,以及含有罂粟籽的食品、调味品、护肤品等制成品;
4.秒杀器以及用于提高秒杀成功概率的相关软件;
5.实际不存在类的商品;
6.商品本身或外包装上所注明的产品标准、认证标志、成份及含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;
7.手机直拨卡与直拨业务,电话回拨卡与回拨业务;
8.涉嫌侵犯其他公司或个人利益的手机破解类商品或服务;9.古董、邮币、字画、收藏类商品;
10.任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,如假冒商品信息,侵犯他人版权或者专利权的产品,非法复制品(如盗版、翻录、备份、盗录等)、软件程序、电视游戏、音乐集、电影、电视节目或照片;
11.其它经汇供通平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为不应发布的商品信息。
注: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 R 大于 2.5 毫米的各类武术、工艺、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,但发布该类商品需遵守以下规则:
(1)商品标题里必须明示未开刃,且商品应确保未开刃;
(2)商品图片须使用可清晰辨别的参照物(如尺子,硬币,电池等) 明示长度、大小,同时标明刃长;
(3)商品信息中不得出现“野营刀”,“生存刀”,“户外刀”,“兰博刀”,“战术刀”,“防身刀”,“猎刀”,“军刀”等敏感词。如违反上述规则发布该类商品,一律作管制刀具处理。